以案说险:身份关系变化,受益人理赔可能受影响 -ag娱乐平台官方网站

2023-03-14 15:16:39  来源:中国人寿  责任编辑:林华黎  

案例简介

2015年陈女士和王先生新婚后,互相为对方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并互相指定了受益人,即陈女士作为投保人,为王先生投保,受益人指定为“配偶、陈女士”。同时王先生也作为投保人,为陈女士投保,受益人指定为“配偶,王先生”。2022年,祸从天降,王先生外出公干时因发生车祸,不幸身故,后陈女士持其为王先生投保的保险合同,向保险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核理赔资料,调查核实保险事故后,了解到陈女士和王先生已于2021年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故保险公司以指定受益人无效为由,拒绝向陈女士给付理赔保险金。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通过该案例可知,陈女士在为王先生投保时,受益人指定,包括了陈女士的姓名,也明确了他们之间的身份关系:夫妻关系。在本事故发生时,陈女士已经与王先生离婚,故保单所指定的受益人已无效,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王先生的遗产,由王先生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风险提示

很多时候,大家对指定受益人存在误区,往往认为受益人一经指定,就万事大吉了,故司法解释三对此给出了详细的解释。其实保单受益人可在投保时进行指定,也可在保单存续期间进行指定或变更,变更受益人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不受理委托。投保人申请时,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须共同临柜,并签名确认。

特别需注意的为,夫妻互保并互相指定受益人,同时约定了受益人姓名和身份关系的,当受益人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中国人寿寿宁县支公司 缪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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