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郑女士为孩子购买了两份重疾保险,在投保时郑女士否认被保险人有病史并在健康问卷告知询问栏内均填写正常,保单生效日分别为2022年1月31日、2022年9月20日。2022年10月公司排查出2021年11月被保险人出生时被诊断为心肌酶谱异常,2022年10年客户申请补充告知,客户问卷告知保险人肺炎住院,根据出院记录资料诊断心肌酶谱异常等疾病原因,公司下发拒保结论,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 【案例分析】 郑女士在明知被保险人住院情况,投保时未如实向保险人告知被保险人病史,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故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并结合补充告知内容,做出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的决定。 【风险提示】 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中国人寿福安市支公司 毛月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