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9年9月肖先生在保险公司为其本人投保一份终身寿险。2021年3月因右肺中上叶结节于医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该客户2015年左室肥厚,但2019年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核保部门表示该疾病在承保时若如实告知,将拒保处理,故本次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拒赔。 案件分析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即对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率有影响的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做出真实表述。针对这一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不是所有的疾病保险公司都能保,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相关内容,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得不偿失。(中国人寿周宁县支公司 钟雯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