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公安局通报称,该县辑庆镇卫生院职工许某某私自用生理盐水冒充hpv宫颈癌疫苗接种,非法获利1.1万余元,目前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年来,hpv疫苗存在“一苗难求”现象,不少女性等到超龄也没有接种所需疫苗。现在情况虽然有所好转,但hpv疫苗仍然比较抢手,再加上该疫苗需要自费且价格不菲,有人因此看到了“商机”。用生理盐水冒充hpv疫苗给多人注射,非法牟取利益。这是涉案人员铤而走险的主要原因。 疫苗是十分特殊的药品,假疫苗的危害,除了可导致毒副作用,还剥夺了接种者预防疾病的权利,给接种者未来健康埋下严重隐患。在这起事件当中,多名受害者以为自己接种了hpv疫苗,进而可能对感染hpv病毒放松警惕,罹患宫颈癌的风险反而因接种而增加。若不是有的受害人因警惕性高发现疑点而报警,这起骗局或许还会持续更长时间,致使更多人受害。 假疫苗不同于普通假药。正因如此,我国在药品管理法之外单独制定了疫苗管理法。根据疫苗管理法相关规定,这名涉案职工会依法受到严厉惩处。不过,卫生院认为,该职工为别人注射疫苗属于个人行为。这一说法站不住脚,有试图开脱责任之嫌。医疗机构的任何一名职工违法或侵权,既属于个人行为,也属于单位行为,既需要个人负责,也需要单位负责。 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对于接种单位负责人失察、失职导致单位出现违法行为的,要求对接种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等依法给予处分,甚至可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理。“个人行为”不是推责理由,该卫生院负责人是否要为此担责,以及要担多大责任等,还需依法给予评估。更要看到,一名没有资质的人员可以在卫生院多次随意给别人注射药物,还谎称是hpv疫苗,说明该院管理十分混乱。因为,接种疫苗涉及开单、取药、注射、观察等多个环节。 近年来,疫苗掺假事件较过去明显减少,这起性质恶劣的掺假事件警示社会,疫苗监管仍丝毫马虎不得,稍有不慎,乱象可能卷土重来。这名职工理当得到严惩,但仅靠一己之力,恐怕很难多次使用生理盐水冒充hpv疫苗而不被发觉。该职工是否有同伙,卫生院是否知情,有没有默许或间接参与等,这些疑问都有待深入调查。唯有彻查真相,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才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冒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