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0年,王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18年王先生外出办事时不幸发生车祸,经医院抢救无效后身故。其女儿王女士常年在外工作,不了解王先生有投保保险情况,在处理好王先生的身后事就外出工作了。2021年,王女士在家整理房间时无意中发现了保险合同,遂向保险公司咨询,才知可申请理赔。于是王女士收集好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告知王女士医疗费已超出索赔时效,最终仅赔付了身故保险金。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丧失。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丧失。 通过该案例可知,王女士在其父亲王先生发生保险事故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导致超过了保险法规定的索赔时效,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风险提示】 广大保险消费者需注意,若发生保险事故,请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准备好相关材料后提交理赔申请,应避免出现超过索赔时效,导致无法获得赔偿。(中国人寿寿宁县支公司 缪征) |